大人社发〔2011〕70号
关于2011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的意见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我市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努力提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质量
(一)加强评委会管理。继续扩大评委库规模,重点补充数量较少的专业评委库人员,确保各专业评委库人员数量不少于例会评委人数的3倍。各地区、各部门推荐高级或中级评委,仍按《关于统一聘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有关事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112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并于5月31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指导下,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从评委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组成当年的评委会;要严格执行每年新增评委不得少于1/3,评委连续任期不得超过3年的规定;要优化评委结构,打破系统限制,最大限度地将系统内外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本行业专家吸纳到评委队伍中来。
(二)认真履行申报程序。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报办法。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民主评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各专业评委会不得受理未经市或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报材料。
(三)严格执行评审制度。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大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大人社发〔2010〕79号),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按照评审的标准和条件受理申报材料,全面客观地向评委会汇报情况,提供相关材料;要实行评委会例会制度,集中开展阅卷和答辩工作;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评审的标准、条件和程序组织评审;要严格控制评审通过率,提高职称评审工作质量,保证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四)不断创新评审方式。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要实行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模式。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组织评委按照评价标准建立“量化赋分模型”,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赋分,并通过答辩或考试等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进行考核,最后由评委会根据量化赋分和答辩(考试)情况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业绩和贡献进行综合评价。
(五)严格规范审批备案程序。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坚持评委会例会报告制度,主动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每次评审结束后3天内,要将评审结果(包括本次评委会成员名单、评审合格人员名单等)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市人才服务中心以外的其他评委会办事机构的评审结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和其他评委会办事机构分别通过各自网站进行同期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结束后,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批专业技术资格,领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以评委会例会通过的时间为准。
二、积极创新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
(六)创新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积极推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审计师的评审,继续实行以考试代替答辩的评价方式,通过量化赋分和考试得分加权,综合评价参评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高级卫生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实行考评结合,参评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经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合格分数线后,考试合格人员参加由相应的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的评审,以确定其能否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全市进行统一考试,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确定合格分数线后,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评审答辩。从2011年起,全省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专业和医药行业工程系列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的评价方式。
(七)深入实施企业专业技术才评价工作。要积极向企业宣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职业资格政策,引导各类经济组织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评工作,不断扩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评人数。要以促进和激励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切实把评价标准重点放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创造性贡献上,进一步发挥职称工作的导向作用,认真落实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相关政策。探索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贯通办法,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予“技能大师”称号的技能人才,由省里统一组织有关专家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八)积极开展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各涉农地区评委会办事机构要适应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农民职称评定工作。要按照《大连市农民技术职称评定与晋升暂行办法》(大政办发〔2003〕68号)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农业产业结构和农村实用人才的特点,认真总结近年来的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评价方式和服务体系,努力提高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要研究制定农民职称评定的配套政策,充分发挥农民技术职称的示范和导向作用,进一步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
三、认真做好新就业(调入)人员的职称认定工作
(九)积极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考核确定工作。各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证书,并将考核确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名单报市人才服务中心人才评价部备案;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经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批。
(十)认真落实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职称评定政策。要认真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职称评审和认定政策。一是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在国外进行过1年以上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人员,来连工作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资格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本人条件,直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或考试,免试外语和计算机。二是对急需引进的国内外优秀人才,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引进人才的条件直接考核认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三是对省内特殊行业、有特殊贡献的特殊人才,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有关专家,可考核认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四是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是当年引进人员。引进高层次人才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受理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十一)认真做好外省调入人员资格认定工作。按照《〈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确定的关于职称评审实行属地化的原则,从外省调入我市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并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换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做好资格认定工作,并按照管理权限报批。其中,初级资格证书由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中级和高级资格证书经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发放。
四、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全工作
(十二)加强职称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各职称考试机构要按照2011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规范程序,严格管理,确保今年各项职称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按照国家及省的统一要求,进一步强化职称考试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力度,认真做好参加职称考试人员的资格审查、考试成绩公布和资格证书发放工作。凡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承担资格审查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并将资格审查情况及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单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三)严肃职称考试工作纪律。各职称考试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令)和《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考试考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辽人发〔2003〕6号),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加强对职称考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大对职称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维护职称考试的公平、公正。
(十四)严肃专业技术人员参评纪律。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工作业绩等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人员,一经发现取消评审或考试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者予以撤销;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者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十五)加强职称考试巡视员队伍建设。各职称考试机构要不断调整和充实职称考试巡视员队伍,积极吸纳政府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同志参加巡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坚持职称考试巡视制度,全市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都要组织巡视员进行监督巡视。
(十六)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由国家或省统一发放的资格证书,要按照统一编号,及时将证书发放到专业技术人员手中;由于特殊原因专业技术人员不能按时领取的证书,要注意保存,不能丢失、销毁或挪作它用。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国家或省制证发证部门的名义制作各种证书,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不断完善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
(十七)关于有关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政策。认真贯彻落实辽人社发〔2011〕8号和辽人发〔2007〕12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起停止执行《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0〕16号)、《关于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3〕14号)、《大连市民营企业建筑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大人发〔2007〕80号)和《关于调整大连市民营企业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式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大人社发〔2009〕13号)等文件。
(十八)关于职称外语政策。职称外语政策仍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11号)执行。金州新区、旅顺口区除乡镇和涉农街道所属单位外,其余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参评有职称外语要求的专业系列资格时,需提交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证书。
(十九)关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必须选择考试范围中的2个不同的模块;参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选择其中1个模块。中、初级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人员,如继续申请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在选择2个不同模块时,不允许选择参加中、初级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时选择的模块。计算机合格证书由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发放。
(二十)关于参评论文要求。对有论文要求的系列和专业,要按照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要求,严格掌握论文的数量和层级;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所提供的论文,是指在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不能按所晋升专业的论文对待。
(二十一)关于参评获奖项目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所提供的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
(二十二)关于申报材料时限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时,所提供的计算机、论文和科研成果等,必须是在取得现岗位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重新获得的,否则不能作为申报晋升条件。直接参评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业绩和成果要求是近5年以来取得的。
(二十三)关于外援人员参评问题。由单位派往国外援助工作(满2年,不含已回国)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政府选派的援疆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在外援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者,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参评时免试外语和计算机,免答辩。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及我市职称工作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2011年全省高级评委会例会时间表
2. 2011年全市高级评委会例会时间表
3. 2011年全市中级评委会例会时间表
4. 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职称 2011年 意见 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9日印发